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
1.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對各級政府和所有行政機關來說,國務院居于最高地位,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
3.相對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來說,國務院處于從屬地位。它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織產生,必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一)國務院的組成。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二)任期。國務院每屆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屆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一)總理負責制。總理負責制是指國務院總理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并負全部的責任。
(二)會議制度。1.國務院的會議制度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2.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的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3.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四、國務院的職權
1.行政法規的制定權和發布權;2.行政措施的規定權;3.提出議案權;4.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外事等各項工作的領導權和管理權;6.對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7.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
(一)性質和地位
1.國務院各部、委員會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2.各部、委員會受國務院統一領導。
(二)領導體制
1.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2.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
(三)職權
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包括三方面涵義:一是各部、委員會主要是通過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來管理本部門的工作;二是各部、委員會必須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進行領導、組織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必須以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為依據,不得同它們相抵觸。
六、審計機關
審計署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例解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進行處罰的依據是國務院某部制定的一個行政規章,原告認為該規章違反了有關法律。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哪一機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2004/1/13,單選)
A.國務院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答案及解析]A。國務院的規章撤銷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