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題·單選題】甲(15周歲)求乙(16周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2-2-9)
A.甲不滿16周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選項A說法正確。甲沒有達到搶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搶奪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因此,甲不構成搶奪罪。選項B、C說法正確。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義,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僅指具備犯罪構成的客體與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根據這一理論,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者與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在這種場合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能認定乙是間接正犯。選項D說法錯誤。本案中的搶奪已經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