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吸收公眾存款之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盡管這兩個罪名在行為方式上可能相同,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而言其目的是通過吸收來的存款去從事經營活動(例如發放貸款)而營利,并不是要直接占有這筆存款(但本罪并不要求特定目的)
集資詐騙罪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存款,名為集資實為詐騙。兩者最為直接的區別就是是否有歸還的意思。有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沒有就是集資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