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 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 犯罪的,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時候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 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 的人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 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 判處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判處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的,依照規定。
【例題·單選題】關于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5-2-2)
A.甲在不滿14周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于甲已滿14周歲后爆炸,導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應以搶劫罪論處
C.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D.戊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后殺害他人。戊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責任能力。
選項A錯誤。《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甲在滿14周歲后,對于之前安放定時炸彈所造成的危險有消除的義務,不予履行的,構成不作為的爆炸罪。
選項B錯誤,選項C正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可知,乙對精神病發作期間實施的搶劫行為這一重大偏離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丙在精神正常時投放毒藥,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選項D錯誤。《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