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行政法》真題及答案
(28分)2009年10月甲縣政府為保護轄區內一二級飲水源不受污染,發放了一份《關閉一二級飲水水源附近污染企業的通知》,A企業的經營場地這份通知的范圍內,甲縣政府安排甲縣環保局實施關閉的具體工作。2010年5月10日甲縣環保局關閉了A企業的經營場地,A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2010年7月2日A企業向甲縣政府提出一次性補償費用和被關停期間的稅費和土地使用費,甲縣政府未予答復。2010年12月3日A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縣政府支付相關補償費用,甲縣政府以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為由主張A企業不能提起訴訟。且以A企業經營場地的受益水源地是乙縣為由拒絕賠付。
2.A企業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依照上述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履職期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履職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未履職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在2個月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內,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企業于2010年7月2日要求縣政府履行補償職責,縣政府收到后至今未予答復,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企業于2010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系在縣政府收到履職申請2個月期限屆滿之后6個月內提起的,并未超過起訴期限。
3.A企業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4.甲縣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為由拒絕賠付?為什么?
5.如法院經審查認定甲縣政府應當予以賠付,應當如何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行政機關在實際給付之前尚有優先判斷或者裁量余地的,應待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后,法院再對其是否合法以及明顯不當進行審查。在行政機關沒有就補償作出決定的情況下,不宜由法院運用司法權判定補償的具體數額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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