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2018年起司考改革為法考后,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范圍從4類變為了9類。從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法考,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并通過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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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刑法》真題及答案解析(主觀卷)
案情: 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托,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 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 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 后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 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尸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 說“真不該一時沖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 某并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后,趙某一人挖坑并將錢某埋入地下 (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么,只是反復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 一個月后,孫某對趙某說:“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 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后,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 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贗品, 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
1.關于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 是什么?
2.關于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 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說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
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關于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 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
5.孫某將贗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解析:
1.關于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認定為 侵占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理由是,趙某已經占有了名畫,不可能對名畫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趙某將名畫據為己有,所以,趙某對名畫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對錢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其二,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趙某殺害錢某是為了使名畫不被返還,錢某對名畫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所以,趙某屬于搶劫財產性利益。
2.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屬于事前的故意或概 括的故意。對此現象的處理,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將趙某的前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或普通搶劫),將后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對二者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想象競合處 理;理由是,畢竟是因為后行為導致死亡,但行為人對后行為只有過失;其二認為,應認定 為故意殺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搶劫致人死亡即對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為與死 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前行為與后行為具有一體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實行行為 的全過程。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某明知錢某沒有死亡,卻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顯 然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對錢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認為趙某對錢某成立搶劫致人死 亡,但由于孫某不對搶劫負責,也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 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孫某就是利用過失行為實施殺人的 間接正犯;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的搶劫致人死亡即對死亡 持故意),則孫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從犯)。
4.孫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孫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因為 利用合法行為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的也屬于敲詐勒索。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按800萬元適 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并將取得價值8000元的贗品的事實作為 量刑情節,這種觀點將數額巨大與特別巨大作為加重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 按8000元適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認定為犯罪既遂,不適用未遂犯的規定,這種觀點將數額 較大視為單純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規則。
5.孫某出賣贗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孫某以為出賣的是名畫,不具有詐騙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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