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捐贈財產登記造冊
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合法有效使用捐贈財產
(1)基金會每年用于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2)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3)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4)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5)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健全捐贈財產的管理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公開使用捐贈財產,接受監督
(1)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2)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4)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5)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對捐贈人的優惠措施
對企業捐贈的優惠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個人捐贈的優惠措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優惠措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符合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境外捐贈的優惠措施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對捐贈的工作項目的優惠措施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對于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3.救災捐贈管理的主要內容
救災捐贈受贈人的類型
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有三類: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2)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
組織救災捐贈與募捐
(1)民政部可以根據災情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部署組織實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展的救災捐贈活動中,同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在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內組織實施
(2)救災募捐主體是指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3)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大型捐贈和募捐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30日內,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接受救災捐贈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組織實施
(2)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銀行賬號等
(3)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
境外救災捐贈
(1)民政部負責對境外通報災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態度,確定受援區域。民政部負責接受境外對中央政府的救災捐贈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贈
(3)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受境外救災捐贈,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4)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的外匯救災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5)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并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2)在民政部組織開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民政部可以統一分配、調撥全國救災捐贈款物
(3)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并向社會公布
(4)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變賣
(5)可重復使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妥善保管
(6)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受贈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范圍,在本年度內分配使用,不得滯留
(7)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民政部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8)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組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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