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我國婚姻家庭法規與政策,本章分值占比8-13分,掌握婚姻家庭相關法規政策,在歷年考試中,每個考點都出過考題,而且分值比重較大。
考點: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違反公益要件)
1)無效婚姻種類:
①違反一夫一妻制
②當事人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③未到法定婚齡
2)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①重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基層組織
②未達婚齡:未達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當事人的近親屬
3)無效婚姻的請求權期間: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存在,享有請求權當事人可提出申請。
4)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及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宣告婚姻無效。
5)法律后果:
①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
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④所生子女受法律保護,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2、可撤銷婚姻(違反私益要件)
1)脅迫的可撤銷婚姻
2)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2023年經典考題
1、根據《民法典》,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齡
C.與他人同居
D.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E.婚前患有嚴重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考點: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權利和義務
1)姓名權
2)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3)日常家事代理權
4)扶養的權利義務:
①包括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
②存在的人身關系,不得轉讓、處分或抵消
③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繼承權
2、夫妻財產制
【注意】共同債務:①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迫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②夫妻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③夫妻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3年經典考題
1、丁某擬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就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債務是否為丁某個人債務產生分歧。根據《民法典》,下列債務,應認定為丁某個人債務的是( )。
A.丁某與他人賭博所借的債務
B.丁某以個人名義所借的購置家用電視的債務
C.丁某以個人名義所借的用于自家裝修的債務
D.丁某以個人名義所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2、秦某、晉某結婚后,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秦某、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是( )。
A.秦某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投資收入
B.晉某婚前個人存款婚后在法律規定內產生的孳息
C.秦某婚后出版著作收入
D.晉某婚后個人工資
考點:遺囑的訂立
1、內容:
1)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明確遺產的名稱、數量,指定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3)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4)指定補充繼承人
5)指定遺囑執行人
2、形式:
1)公證遺囑(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訂立方便)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打印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意】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根據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023年經典考題
1、根據《民法典》,王某立遺囑時,下列人員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是( ?。?/p>
A.趙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是繼承人
B.錢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受遺贈人
C.孫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王某的債權人
D.李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王某的主治醫生,無利害關系
考點:法定繼承
2023年經典考題
1、蔣某和霍某婚后育有三子甲、乙、丙,霍某早年去世。甲于2017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女。乙育有一子一女。丙未婚未育。蔣某于2022年12月因病死亡,未訂立遺囑。根據《民法典》,蔣某的法定繼承人有( )。
A.甲女
B.乙
C.乙女
D.乙子
E.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