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考生須一次通過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考生可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后,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二、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定于2010年6月19、20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6月19日
14:00—16:00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6月20日
9:00—11:00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三、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考條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
四、我市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采用網上報名,網上繳費。報名網址:http://link.233.com/17591。請考生登陸淄博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link.233.com/17591)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2010年1月18日至2010年2月1日,現場確認日期為2010年1月19日至2010年2月2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請考生根據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等報考信息并上傳照片,下載《資格考試報名表》,經單位核實并簽字、蓋章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到市民政局組織人事科(聯系人:邵征,電話:3887723)辦理審核、確認手續。考生在報名時,由于自身原因報錯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責任自負。
現場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登錄淄博人事考試信息網(網址:http://link.233.com/17591)進行網上繳費。繳費時間為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4日。
審核和確認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2、單位蓋章后的《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5、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
五、《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時,考生應注意:答題前要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專用答題卡首頁);必須使用考試規定作答用筆作答;在專用答題卡規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各科考試答題所用草稿紙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發放,考后收回。
六、報名成功的考生可于2010年6月14日至20日登錄山東人事考試信息網(網址:WWW.RSKS.SDRS.GOV.CN)下載打印準考證。
七、考試收費按魯價費發〔2008〕102號文件規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8元。
八、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場設置根據報名情況確定。
九、為便于考生學習,民政部組織專家重新修訂了全國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部分科目考試大綱和全部考試指導教材,由中國社會出版社印制發行。
(一)《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科目考試大綱已進行修訂,2010年該科目考試命題以新修訂大綱為依據,請注意大綱的最新變化和最新要求。
(二)2010年《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五個科目的考試指導教材均已進行修訂。
需要預定教材的考生,可到市民政局組織人事科統一進行征訂。
各級人事、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掌握報名條件,規范考務管理,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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