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22年版)》,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或取得技能人員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取得相應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市就業創業1年以上的,積10分。
市發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關于印發《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戶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落戶政策相關條件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21〕13號)等文件精神,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22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戶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進一步促進勞動力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落戶政策相關條件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21〕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符合現行入戶政策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積分入戶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積分入戶相關工作。
第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積分規則,申請人積分累計達到75分,即符合入戶條件。最終入戶名單由市公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及網上申請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請及辦理流程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參加積分入戶:
第七條?積分入戶實行工作日常態受理。申請人可通過網絡和窗口兩種方式提交。網絡申請通過“湖北公安政務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注冊登錄“武漢市積分入戶信息平臺”辦理;窗口申請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八條?受理申請后,公安部門于3月、6月、9月、12月5日前,將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賦分結果。市公安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對擬入戶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九條?積分入戶申請受理后,積分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分數不作調整。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重新計算。
第十條?對申請受理、審核等有異議的,申請人在相關部門審核賦分工作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可向受理、審核部門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核查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章?積分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積分入戶指標體系由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申請人總積分=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分指標積分的累計積分。
第十二條?加分指標中單項指標內的各項積分不重復計算,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三條積分入戶加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最高分值60分。
1.申請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宅的,積6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宅的,積4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賃住宅用房或者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住宅類宿舍的,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6分(未滿1年的按月積分);
4.申請人自愿騰退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的,積15分。
(二)社會保險指標,最高分值60分。以在本市連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6分(未滿1年的按月積分)。
(三)居住證指標,最高分值60分。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每滿1年積6分(未滿1年的按月積分)。
(四)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1.年齡在18至30周歲的,積30分;
2.年齡在31至40周歲的,積20分;
3.年齡在41至45周歲的,積10分。
(五)住房公積金指標,最高分值50分。以在本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5分(未滿1年的按月積分)。
(六)文化程度指標,最高分值30分。
1.大專學歷,積10分;
2.本科學歷,積20分;獲得學士學位的,積30分。
(七)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0分。
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或取得技能人員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取得相應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市就業創業1年以上的,積10分。
(八)職業工種指標,最高分值20分。
在本市相關用人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消防救援、環衛、養老、托育、看護護理等緊缺、艱苦行業一線工作的,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20分。
(九)納稅指標,最高分值50分。
1.申請人為本市依法注冊登記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該企業年度應納稅額達到10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2.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注冊資本(出資數額)的分攤度應納稅額達到1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3.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額達到2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最高積50分;符合減免稅政策的,自注冊之日起每享受1年減免稅政策的積5分,最高積50分;
4.申請人為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自然人,年度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大于零的,積10分;實際繳納稅款達0.2萬元的,積20分,每增加0.2萬元加10分,最高積50分。
(十)公益服務指標。最高分值10分。
參加無償獻血,每次積2分;5年內參加志愿服務,每滿10小時積2分。
(十一)申請區域指標。申請人在新城區(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申請入戶的,積10分。
第十四條積分入戶減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欠稅。截至申請之日為止,申請人仍欠稅的,扣減20分;
(二)失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每條扣減6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6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為其辦理積分入戶:
(一)申請人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
(—)申請人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的。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或者偽造證明材料的,取消當年積分入戶申請資格,并在此后5年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繳納社保計算截止時間為審核周期內前一個月的25日,即當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納稅年度計算時間為申請之日當月向前追溯12個月。其他對申請人相關時限要求,均計算至申請積分入戶之日。
第十八條?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指標分數審核及賦分標準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標題:市發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來源: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