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工作,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過硬、綜合素養較強、職業水平較高的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夯實我市城市社區基層治理和服務隊伍建設基礎,依據《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高質量推進新時代民政工作 打造民生幸福新高地的意見》《舟山市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堅持公開公正、平等自愿、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統一規范招錄標準和程序。
第三條 招錄工作在市級部門的指導下,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組織、人社等部門進行統一組織實施。街道(鄉鎮)對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負責日常管理,社區統籌使用。
第四條 在市、縣(區)民政部門設立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工作辦公室。市招錄工作辦公室主要負責政策的調研、制定和調整,以及對縣(區)招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招錄工作的牽頭、聯系和協調,以及招錄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錄范圍
第五條 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主要從本市行政區域常住人口中招錄,根據需要也可面向其他地區招錄。
第六條 除城市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和網格員外,對《舟山市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中其他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的招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依法選舉產生的城市社區“兩委”專職成員,由街道(鄉鎮)提出,報縣(區)組織、民政部門同意,經辦理聘用手續后,在任期內享受專職社區工作者待遇。
第八條 社區網格員的招錄,由職能部門依據相關網格員管理的規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招錄范圍。
第三章 招錄條件
第九條 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三)熱愛基層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四)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五)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
(六)一般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社區急需的專業人才、持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和表現特別優秀的社區志愿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經縣(區)組織、民政部門同意,可面向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招錄。
第十一條 注重從政治素質過硬、群眾基礎好、服務本領強的本社區居民或有相關基層群眾工作經歷 5 年以上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有大學生村官經歷人員中招錄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上述人員的,經縣(區)組織、民政部門同意,年齡、學歷要求可視情適當放寬。
第四章 招錄程序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根據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編配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招錄需求,報縣(區)組織和民政部門同意后,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匯總審核,制定年度招錄計劃。
招錄需求應包括擬招錄社區基本情況、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含“兩委”專職聘用人員)配備情況、擬招錄崗位、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等內容。
年度招錄計劃應包括編制員額、在編人數、超缺編情況、擬招錄數量和擬招錄條件、面向地區等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工作根據年度招錄計劃,按照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入職體檢、錄用公示、人員錄用、登記備案等程序組織實施。每年原則上一般組織開展兩次招錄工作。
(一)組織報名。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根據年度招錄計劃,制定公開招聘方案和公告,經縣(區)組織、民政、人社部門共同審核后,在各自網站以及媒體上發布招聘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應聘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報名材料。報名材料須真實、準確。
(二)資格審查。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對應聘人員提交的報名信息進行材料初審,確定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材料初審通過后,必須參照村(社區)組織換屆人選資格相關要求,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負責牽頭,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聯審。
(三)考試考察。應聘人員資格審查通過后,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會同人社部門組織考試,具體考務由人社部門負責落實。
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會同組織部門以及用人單位所在街道(鄉鎮)的組織人事機構,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考察,考察具體要求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制度執行。
(四)入職體檢。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牽頭用人單位所在街道(鄉鎮)組織體檢,體檢標準采用一般招工體檢標準,費用由所在街道(鄉鎮)負責落實。
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規定進行一次復檢,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五)錄用公示。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根據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格檢查等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經組織、民政、人社部門共同研究后,面向社會公示。
錄用公示的發布渠道應包括原招聘公告發布的范圍,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人員錄用。公示期滿,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錄用人員名單。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開具聯系單通知街道(鄉鎮)辦理錄用手續。
公開招錄的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簽訂錄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錄用合同應包含服務年限條款,一般工作3年(含入職培訓試用期)內不得提前離職。
(七)登記備案。錄用的人員信息,應由街道(鄉鎮)在民政部門的村(社區)基層組織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錄入登記,并在簽訂錄用合同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各縣(區)的年度招錄計劃,應在每年3月底前,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上報給市招錄工作辦公室。具體招錄工作開展情況和錄用結果,應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按實際情況分兩次上報給市招錄工作辦公室。
第五章 人員調配
第十四條 公開招錄的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應按招錄計劃和錄用合同的約定崗位執行,原則上不允許跨社區隨意調配。如確需調配的,應由街道(鄉鎮)提出,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匯總審核,并經縣(區)組織、民政部門同意。調整后,應該及時變更錄用合同。
第十五條 對依法選舉產生的城市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在任期內被聘用為專職社區工作者的,嚴格控制跨社區調配。如確需調配的,應由街道(鄉鎮)提出,并報縣(區)組織、民政部門同意。
跨社區調整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辦理辭職或離職手續,解除原聘用合同,并在新社區依法進行“兩委”成員的補選。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委員職位沒有出缺的,不予補選。
依法進行補選后當選的,應按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聘用手續,方可在新的任期內享受專職社區工作者待遇。未當選的,非經公開招錄不得納入城市專職工作者范疇管理。但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的社區黨組織書記除外。
第十六條 一年內不得連續跨社區調整。人員調配到位后,應根據第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做好錄入登記。
第十七條 經組織、民政部門同意允許調配的對象,因聘(錄)用合同的調整,不影響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三崗十八級”工資體系的工作年限計算。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定期開展對新聘(錄)用人員和調配人員信息登記備案的復核復審。對沒有登記備案的人員,不予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三崗十八級”待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招錄堅持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招錄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區)組織、民政、人社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受理相關舉報,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對招錄過程中違紀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錄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對應聘人員、招錄單位和招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和程序,具體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街道(鄉鎮)等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招錄工作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暫緩其招錄工作;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招錄工作要求的或擅自招錄的;
(二)人員錄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簽訂錄用合同的;
(三)未經縣(區)組織以及民政部門同意,隨意調配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的;
(四)應依法組織補選而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補選的或違規組織補選的;
(五)對新聘(錄)用人員和調配人員信息未及時錄入登記的;
(六)對已聘(錄)的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未按照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三崗十八級”工資體系落實待遇保障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統一招錄所需的工作經費,以及招錄所需的場地費、監考費等考務費由縣(區)統一承擔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新城管委會、普朱管委會應根據委內設機構職責,由委黨群部、社發局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操作細則,確保與市招錄工作辦公室的工作聯系和對接。
第二十四條 建立關心關愛制度,及時選樹褒揚優秀的專職社區工作者典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試行。
舟民基〔2021〕5號 《舟山市城市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辦法(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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