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本大綱根據《重慶市教師資格考試科目及內容》,為申請認定高中類、中職類教師資格參加重慶市教師資格考試而編寫。
一、考試性質
《教育法律法規》考試是檢測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對教育法律法規的一般理解和實際應用水平。考試側重于考察對于教育教學相關的教育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掌握和運用教育法律法規處理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考試結果將成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依據之一。
二、適用對象
申請認定高中類、中職類教師資格的人員
三、科目分值
本科目分值為35分。
四、題型與示例
(一)單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設四個選項,其中只有一項是最符合題意的,應試人員應將該選項選擇出來并按要求在答題卷相應題號旁作答,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例: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 )
A、申訴 B、復議 C、控訴 D、訴訟
(二)判斷題
答題要求:首先判斷試題正誤,然后在答題卷相對應的題號旁作答,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例: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情況設置重點班。( )
(三)簡答題
答題要求:仔細審閱試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所給材料及提問作簡要回答。在答題卷相應的題號旁作答。
例:我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考核的內容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題
答題要求:根據案例表述的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例提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給出結論。在答題卷相應的題號旁作答。
例:某校初二學生李某,在學校舉行的期末考試中,將考試課程的復習資料放在座位抽屜中,被監考教師發現并予以沒收。由于該門課程是閉卷考試,學校認為李某考試作弊,于是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李某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但學校一直未給予任何書面答復。
試分析:1、李某對學校的處分有沒有申訴的權利,說明其法律依據?
2、學校的行為是否有法律根據?
五、考試內容和考試要求
《教育法律法規》科目考試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共六部分。
本大綱的考核要求分為“識記”“領會”“簡單應用”“綜合運用”四個層次,具體含義是:
識記:能正確認識和表述法律法規規則,知道該規則的具體內容,并能進行正確選擇和判斷。
領會:能將所學法律法規規則加以理解,能領會這一規則的意義并能作出正確的表述和解釋。
簡單應用:能用所學的法律法規規則正確分析和解決較簡單的問題,具有分析和解決一般問題的能力。
綜合應用:能應用法律法規規則分析和解決比較復雜的問題,具有一定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的具體內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識記: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地位、適用范圍。
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1)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教育機構的非營利性規定;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5)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民事法律地位。
3.受教育者的義務
4.對貧困生、殘疾人、未成年違法行為人的提供的教育條件
5.教育與社會
(1)國家鼓勵多種形式的教學合作;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教育配合義務;
(4)公共文化機構的義務;
(5)校外教育工作和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6.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1)我國教育經費籌措的體制;
(2)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提高規定;
(3)教育費附加的管理和使用;
(4)校辦產業、集資辦學、捐資助學的規定。
7.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1)校舍或教育設施安全責任;
(2)徇私舞弊招收學生行為的責任;
(3)向受教育者亂收費的責任;
(4)教育考試違法行為的責任;
(5)教育侵權責任的追究。
領會:
1.國家教育方針
2.教育的基本原則
(1)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則;
(2)繼承和吸收優秀文化成果的原則;
(3)教育公益性原則;
(4)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
(5)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6)幫助特殊地區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
(7)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原則;
(8)鼓勵教育科學研究原則;
(9)推廣普通話原則;
(10)獎勵突出貢獻原則。
3.發展教育的指導思想。
4.教育管理體制和人大監督機制。
5.教育基本制度
(1)教育學制系統;
(2)義務教育制度;
(3)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5)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
(6)掃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
綜合應用:
1.受教育者的教育平等權;
2.受教育者的權利;
3.學生身心健康的保護;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識記:
1.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義務教育督導、義務教育的社會監督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在實施義務教育過程中引咎辭職的規定。
2.義務教育對象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
(1)適齡兒童的入學時間、地點;
(2)入學的督促;
(3)招工禁止性規定;
(4)專業訓練組織實施義務教育保障。
3.教科書的編寫,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循環使用。
4.義務教育經費保障
(1)義務教育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的規定;
(2)義務教育捐贈和義務教育基金;
(3)禁止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禁止非法收費和攤派費用;
(4)經費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5.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
6.侮辱、毆打、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
領會:
1.《義務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2.義務教育的制度和性質。
3.義務教育方針。
4.政府、部門、法定監護人、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義務教育權利的保障。
5.對政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求
6.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1)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寄宿制學校、特殊教育和殘疾學生的隨班就讀規定。嚴重不良行為適齡少年、未成年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
(2)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禁止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規定;
(3)學校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4)禁止違法收費和謀利;禁止開除學生的規定。
簡單應用:
1.教師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規定。
2.義務教育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教師培養培訓、教師流動、引導和鼓勵到農村和邊遠地區教學;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
3.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規定。
4.國務院確定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學校和教師實施教育教學,鼓勵采用啟發式等教育教學方法的規定。
5.思想道德教育體系建設規定。
6.保障學生課外活動。
綜合應用:
1.學校和教師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責任。
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識記:
1.《教師法》的適用范圍。
2.政府機構、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教師權益的保障。
3.教師的培養與培訓。
4.教師的待遇
(1)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津貼和補貼;
(2)住房政策;
(3)醫療保健;
(4)退休待遇。
5.教師的獎勵。
領會:
1.《教師法》的立法宗旨。
2.教師的法律地位。
3.教師資格制度
(1)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
(2)教師資格的認定程序和認定機構;
(3)教師資格的限制取得和喪失。
4.教師任用制度
(1)教師職務制度;
(2)教師聘任制度:教師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則、教師聘任合同。
5.教師的考核
(1)教師考核的機構;
(2)教師考核的內容: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
(3)教師考核的原則:客觀性原則、公正性原則、準確性原則,應當堅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績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4)教師考核的結果: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簡單應用:
1.教師的權利。
2.教師的義務。
3.教師申訴制度。
綜合應用:
1.處分和解聘老師的法定事由。
第四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識記:
1.家庭保護
(1)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和禁止行為;
(2)對未成人的家庭教育責任;
(3)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人格權和婚姻自主權。
2.公益性機構和公共設施的免費和優惠開放。
3.鼓勵健康文化作品創作的規定。
4.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禁止制作和傳播非法出版物。
5.經營者對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保障的要求和禁止性規定;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的禁止性規定。
6.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規定;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的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人身侵害的規定。
7.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的規定。
8.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求助規定。
9.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
10.積極發展托幼事業的規定。
11.保護未成年人智力成果的規定。
12.未成年人職業教育的規定。
13.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規定。
14.未成年人受到侵權后的投訴。
15.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6.保護未成年人繼承權、受遺贈權,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17.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18.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和原則。
領會:
1.立法宗旨。
2.未成年人權利。
3.未成年人教育。
4.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5.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簡單應用:
1.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2.對未成年人的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3.學校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的規定。
4.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規定。
5.學校所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要求。建立安全制度、設施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及時救護等規定。
6.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管教和專門學校教育。
綜合應用:
1.教育機構和教職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2.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法律責任。
第五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識記:
1.《職業教育法》的適用范圍。
2.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
3.職業教育實行的證書制度。
4.我國現階段的職業教育體系。
5.職業教育的類型。
6.職業培訓的種類和職業培訓的實施機構。
7.各級人民政府實施職業教育的職責。
8.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
9.職業學歷證書和職業培訓證書的發放和證明力。
10.職業教育經費的籌集渠道。
11.職業教育的師資。
12.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13.職業教育服務體系。
領會:
1.《職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2.職業教育的地位。
3.職業教育的方針。
4.公民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5.職業學校實施職業教育的規定。
第六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識記:
1.教師資格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法定條件。
2.教師資格分類。
3.教師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4.教師資格認定。
5.喪失教師資格的法律后果。
領會:
1.教師資格的融通。
2.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
3.撤銷其教師資格的情形和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