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一)北京市受理范圍。
具體如下:
1.本市戶籍的社會人員(含在職、待業人員);
2.持有本市有效期內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研究生以及本市戶籍的在讀專升本學生;
4.本市戶籍就讀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研究生以及在讀專升本學生;
5.持有本市有效期內港澳臺居住證、在本市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港澳臺居民。
6. 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二)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三)應當具備《教師法》及《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相應學歷。
具體如下: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6.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并具備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四)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五)應當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六)應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體檢中心體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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