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某市一所小學的二年級學生羅雅在教師韓某的精心指導下完成了一副美術作品,此作品代表學校參加了省兒童畫展,榮獲一等獎,并獲l000元現金獎勵。對1000元現金的發放,學校、韓老師、羅雅的家長產生了分歧。學校認為,羅雅代表學校參加畫展,學校有權決定獎金的發放;韓老師認為,羅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導下完成的,作品傾注了他的心血,獎金應該有他的份額;羅雅的父母認為,羅雅的學習生活由他們照料,獎金當然歸他們所有。
請問:學校、韓老師、家長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參考答案】學校、韓老師、家長的觀點均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規定,未成年人也有屬于自己的財產權。我國《婚姻法》、《繼承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通過小作者的創作活動取得的稿酬”以及“通過發明創造獲得的科技獎勵而取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學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學校的觀點是錯誤的,羅雅代表學校參賽沒有錯,作品所獲獎金卻屬于孩子本人所有。韓老師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的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發展的義務。韓老師的精心指導屬于法律規定的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家長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對羅雅的學習生活的照料屬于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盡的義務,而不能作為侵占孩子財產權的借口。孩子通過創作取得的獎金應歸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財產權。鑒于羅雅還是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因此,孩子的1000元錢可以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