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教育教學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于戶口不在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鑒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特別提示:
1.同一申請人不能在一年內同時或先后申請兩種以上(含兩種)教師資格。
2.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不含成人教育畢業生),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在畢業前最后一學期,由學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規定時間統一辦理。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可在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按社會認定要求由個人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通過認定后,憑身份證、領證通知單和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4.軍隊院校學歷要有認定學歷的專門機構出具的認定證明。
認定學歷的專門機構是: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38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柏彥大廈701室 聯系電話:82338424/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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