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藥品儲備和供應
第九十二條 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藥品儲備。
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藥品。
第九十三條 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加強組織生產和儲備,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第九十四條 國家建立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及時收集和匯總分析短缺藥品供求信息,對短缺藥品實行預警,采取應對措施。
第九十五條 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第九十七條 對短缺藥品,國務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組織生產、價格干預和擴大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