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藥監局發布的通知,全省市、縣城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將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執業藥師的配備。具體通知內容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精神,針對當前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實際,現就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強化監督檢查責任落實,推進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在向公眾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過渡政策
(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下同)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按照《安徽省創優“四最”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工作舉措的通知》(皖四最辦〔2020〕5號)相關要求,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相關業務人員配備應當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具體由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并組織實施。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規定,將籌建和驗收程序合并執行。
(二)我省市、縣城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不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未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核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
(三)在鄉鎮及以下地區已有的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未配備執業藥師的(不含已配備),允許配備使用藥學技術人員(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人〔2015〕165號)有關政策,目前仍在市、縣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從業藥師,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省局2019年11月29日印發的《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健康發展具體舉措》,未涉及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相關政策規定,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對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重要意義,承擔行政審批機構在許可過程中要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嚴格審核把關,應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而未配備的,堅決不予許可或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各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執業藥師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藥品零售企業不按規定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查實屬于“掛證”的執業藥師,要及時上報省局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公開進行曝光,并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三)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情況的督查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責令整改。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工作將列為省局對各市藥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標,確保到2025年底以前,我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能符合國家關于執業藥師配備政策。
此前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國家對于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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