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6)
第三節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管轄和適用
1.原則:①處罰法定原則②處罰公正、公開原則③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⑤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2.種類: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管轄與適用
管轄:①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②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行政機關對該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適用條件: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適用方式: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決定及其程序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公民處50、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的陳訴和申辯、制作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3.聽證程序:聽證申請的提出、聽證通知、聽證的主持與參與、辯論、制作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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