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13)
來源:網絡 2011年7月5日
導讀: 講述了第二部分藥事管理法規刑法(節選)。
二、擾亂市場秩序罪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上述行為處罰如下: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定罪處罰。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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