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17)
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
1、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藥品的品種
2、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類、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品種目錄
例:(B型題)A.司可巴比妥 B.異戊巴比妥 C.麥角胺 D.士的寧 E.可卡因
1.按麻醉藥品管理的是:E
2.按類精神藥品管理的是:A
3.按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是:B
4.按毒性藥品管理的是:C
麻醉藥品、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一、印鑒卡用途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應當取得《麻醉藥品、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
二、申請《印鑒卡》的必備條件
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使用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二)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獲得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有保證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三、印鑒卡的有效期
《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印鑒卡》有效期滿需換領新卡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交原《印鑒卡》有效期期間內麻醉藥品、類精神藥品使用情況。
四、印鑒卡的申請程序、審批主體、變更手續
醫療機構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辦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衛生行政部門40日內作出決定。對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發《印鑒卡》,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監部門、公安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印鑒卡》中的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藥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發生變更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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