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18)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一、總則
1.執業藥師認定: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2.配備執業藥師的規定: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考試
1、報名條件
中專:7年;大專:5年;本科:3年;碩士:1年;博士。
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發放及效用
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例(A型題):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B)
A.在頒發地省內有效 B.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C.在取得者的居住地有效
D.在取得者的工作所在地有效 E.在取得者的身份證發放地有效
三、執業藥師的注冊
1.注冊管理機構與注冊機構
(1)注冊管理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注冊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3)注冊監督、檢查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
2.注冊必備條件及證書
(1)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2)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
經批準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3.注冊有效期及變更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
(1)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
(2) 再次注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首次注冊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3)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4)注銷注冊: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 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四)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
例(X型題):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申請注冊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有(ACDE)
A.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B.取得學歷繼續教育的證明
C.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D.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E.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職責
四項職責
(1)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3)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1.繼續教育要求
執業藥師需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新醫藥信息,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執業藥師必須接收進行教育。
2.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并以此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六、罰則
1.違規獲取證書人員的處罰: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格證書或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藥師資格,注銷注冊。
2.執業藥師違規的處罰: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藥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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