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26)
二、藥品零售質量管理
1.質量管理制度的內容:①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②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③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④藥品銷售和處方管理的規定;⑤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⑥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保管和銷售的規定;⑦質量事故處理和報告的規定;⑧質量信息的管理;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⑩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⑩服務質量管理規定;⑩經營中藥飲片的,有符合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2.人員資質
(1)質量管理人員:應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中專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驗收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初中文化程度,則必須有5年以上藥品經營工作經驗。
3.購進藥品要求: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同批發企業)。
(1)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2)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
(3)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接收企業配送中心藥品配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但驗收人員應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商以及數量的核對,并在憑證上簽字。
(4)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送貨憑證:應按零售企業購進記錄的要求保存,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不少于二年。
(5)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并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
4.藥品陳列要求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陳列藥品時,應:①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和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②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和用途分類整齊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③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處理。
5.藥品零售服務要求
(1)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2)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審核并簽字。
(3)處方藥不得開架自選銷售。
(4)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或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5)藥品銷售不得采用附贈藥品、禮品和有獎銷售方式。
6.中藥飲片零售要求:符合炮制規范,做到計量準確。
7.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設置意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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