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違規“掛證”行為自查自糾問題答疑(二)
1、請問勞務派遣人員,社保在勞務公司,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在派遣單位,這種情況屬于“掛證”行為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建造師作為建筑企業和項目部的骨干人員,不屬于勞務派遣范圍。所以,這種情況屬于“掛證”。
2、造價工程師證在公司,公司又沒買保險和給費用,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要求公司抓緊辦理社保繳納登記,否則趕快注銷!
3、請問辦理了注銷手續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試?
答:不需要重新考試,重新申請注冊即可!《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4、退休后將建造師證注冊在新公司,這種情況屬于“掛證”行為嗎?
答: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規定,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文章原標題:造價工程師違規“掛證”行為自查自糾問題答疑(二)
文章來源: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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