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工作
發包人應做好一切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工作,如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三通一平”等工作;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以上三項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3.工程師的產生和職權
工程師包括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兩種情況。
工程師的職責:
1)工程師委派具體管理人員。
2)工程師發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當及時完成自己的職責。
4)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4.項目經理的產生和職責
項目經理是由承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派駐施工場地的承包人的總負責人。他代表承包人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和實施。
項目經理的職責:
1)代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組織施工。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3.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事件;
(6)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