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設備、材料采購及合同價款的確定
一、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主要招投標方式有:
(一)公開招標(即國際競爭性招標、國內競爭性招標)
我國政府和世界銀行商定,凡工業項目采購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
國內競爭性招標適合于合同金額小,工程地點分散且施工時間拖得很長,勞動密集型生產或國內獲得貨物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行政與財務上不適于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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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材料采購的邀請招標是由招標單位向具備設備、材料制造或供應能力的單位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并且受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3家。這種方式也稱為有限國際競爭性招標,是一種不需公開刊登廣告而直接邀請供應商進行國際競爭性投標的采購方法。它適用于合同金額不大,或所需特定貨物的供應商數目有限,或需要盡早地交貨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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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材料采購有時也通過詢價方式選定設備、材料供應商。
?。?)在設備、材料采購時,有時也采用非競爭性采購方式直接訂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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