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計價控制復習重點第七章主要講解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計價與控制,包括工程變更概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件下的工程變更;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工程索賠的概念和分類以及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和計算等重點知識。
第二節工程索賠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和分類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發包人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
索賠可以概括為如下3個方面:
(1)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2)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大損失而向業主提出補償損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主索賠。
(二)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
1.當事人違約
當事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發包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為承包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付款等。工程師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時發出圖紙、指令等也視為發包人違約。承包人違約的情況則主要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當行為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如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了經現場調查無法發現、業主提供的資料中也未提到的、無法預料的情況。社會事件則包括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的變更,戰爭、罷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應當給予解釋,如果這種解釋將導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發包人應當給予補償。
4.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規定的變更等。
5.工程師指令
工程師指令有時也會產生索賠,如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進行某項工作、更換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現為與工程有關的第三方的問題而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不利影響。
(三)工程索賠的分類
1.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
(1)合同中明示的索賠。明示的索賠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在該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據,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要求,并取得經濟補償。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規定的合同條款,稱為明示條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賠。默示的索賠,即承包人的該項索賠要求,雖然在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該合同的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承包人有索賠權。這種索賠要求,同樣有法律效力,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有經濟補償含義的條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稱為“默示條款”或稱為“隱含條款”。
2.按索賠目的分類;
(1)工期索賠。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稱之為工期索賠。工期索賠形式上是對權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時,被發包人追究拖期違約責任。一旦獲得批準合同工期順延后,承包人不僅免除了承擔拖期違約賠償費的嚴重風險,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獎勵,最終仍反映在經濟收益上。
(2)費用索賠。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當施工的客觀條件改變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
3.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1)工程延誤索賠。
(2)工程變更索賠。
(3)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
(4)工程加速索賠。
(5)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
(6)其他索賠。
二、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和計算
(一)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
1.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2.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3.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規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第三方原因,給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延誤工期或其他經濟損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誤的工期。
(1)承包人提出索賠申請。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合同實施過程中,凡不屬于承包人責任導致項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必須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師,聲明對此事項要求索賠,同時仍須遵照工程師的指令繼續施工。逾期申報時,工程師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正式提出索賠申請后,承包人應抓緊準備索賠的證據資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對其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索賠的依據,以及其他計算出的該事件影響所要求的索賠額和申請展延工期天數,并在索賠申請發出的28天內報出。
(3)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接到承包人的索賠信件后,工程師應該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賠資料,在不確認責任屬誰的情況下,依據自己的同期記錄資料客觀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據有關合同條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證據。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交補充資料,包括索賠的更詳細說明材料或索賠計算的依據。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5)工程師與承包人談判。雙方各自依據對這一事件的處理方案進行友好協商,若能通過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則該事件較容易解決。如果雙方對該事件的責任、索賠款額或工期展延天數分歧較大,通過談判達不成共識的話;按照條款規定工程師有權確定一個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作為最終的處理意見報送業主并相應通知承包人。
(6)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發包人首先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責任范圍、合同條款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和工程師的處理報告,再根據項目的目的、投資控制、竣工驗收要求,以及針對承包人在實施合同過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賠方面的考慮,決定是否批準工程師的索賠報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終的索賠決定,這一索賠事件即告結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師的單方面決定或業主刪減的索賠或工期展延天數,就會導致合同糾紛。通過談判和協調雙方達成互讓的解決方案是處理糾紛的理想方式。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諒解就只能訴諸仲裁或者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