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義務:
1)按約定標的履行。除非買方同意,不允許以其他貨物代替合同中規定的貨物,也不允許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2)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交付貨物。如果逾期交貨,買方不再需要,應在接到賣方交貨通知后約定時間內通知賣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延期交貨。
(2)違約責任:
1)賣方未能按時交付合同材料的,應向買方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賣方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不能免除其繼續交付合同材料的義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遲延交付違約金計算方法如下:
延遲交付違約金=延遲交付材料金額×0.08%×延遲交貨天數
遲延交付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