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違約情形。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的,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
(2)承包人違約情形。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下列情形的,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3)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人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4)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
7)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8)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