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應履行的一-般義務如下: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合同約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8)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
(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
(10)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