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后,需要通過談判明確工程總承包合同相關內容,就合同各項條款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 工程總承包合同也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且通常也會參照國家推薦使用的示范文本。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 年版)中的合同條款及格式。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由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同時規定了合同協議書、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的文件格式。
(1)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包括: -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監理人;承包人; .設計: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量放線;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開始工作和竣工;暫停工作:工程質量;試驗和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與支付;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保險;不可抗力;違約;索賠;爭議解決,共計24個方面。
(2) 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工程的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條款的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
(3)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
5)發包人要求;
6)價格清單;
7)承包人建議;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