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財務管理》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一)可轉換債券的含義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性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和證券期權的組合體。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性質
1.證券期權性。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
2.資本轉換性。在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3.能夠贖回與回售。一般會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三)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本身的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轉換價格(轉股價格):在轉換期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
我國規定,以發行前一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轉換比率:每一份可轉債在既定的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
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期: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
短于或等于債券期限。
提示:由于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贖回條款: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
◆回售條款: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
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回售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在某些基本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條件規定。
提示:贖回條款和強制性轉換條款對發行公司有利,而回售條款對債券持有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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