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問題:
1、財政投入擠占挪用突出,資金“漏出”比例高。1997年至1999年上半年,中央和地方向國定貧困縣投入488億元扶貧資金,經審計,被擠占挪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私設小金庫達43.43億元,占被審計資金的20.43%.2000年至2003年,國土資源部扶貧辦截留、挪用項目資金共計117萬元,全部用于扶貧辦人員效益津貼、差旅費及制作電視專題片等支出。專家估計,全國40%-50%的扶貧資金沒有用于扶貧,以貴州某縣為例,2004年上級部門和本級財政投入的扶貧資金合計達4494.97萬元,按縣人口計人均投入107元,而該縣當年體現的人均收入增長卻不足百元,投入和所得不配比,資金的使用大量被消耗和抵消了。有的專家建議,我國貧困人口2000多萬,國家每年下撥的扶貧資金100多億,加上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和其它資金已超過300億元,如果平均分發給每個貧困戶,每人在1000元以上,這個數字比政府確定的貧困線標準高出很多。
2、社會捐贈資金“粥少僧多”,到達貧困戶比率較低。新階段的貧困人群,除了國家高度重視的貧困人口外,還有約6000萬的低收入人群,這些僅靠每年財政100多億元和社會幾十億的資金來支持脫貧是不現實的。在財政投入增加有困難的情況下,應加大引導社會投入。而目前的社會捐贈多是政府部門代辦,群眾性捐贈多是現金行為,容易被中間環節截留貪污,如媒體報道發給農民工的愛心款被工頭索走了一部分,捐給學生的錢被學校收走管理費,不少人對慈善捐贈存在不信任感。
3、扶貧貸款有名無實。由于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運作與政府政策性扶貧之間存在沖突,加上扶貧信貸運作方式存在問題,信貸資金投入逐年下降。據一位財政官員透露,近年來,農行發放到戶的扶貧貼息貸款僅占當年發放扶貧貼息貸款總額的1/5左右;而專家研究表明,直接投放貧困戶的貸款僅占47%,貸款回收率僅達50%,呆帳率高達35%.農民得不到資金扶持,一些人只好舉借高利貸融資。
二、原因分析:
1、分配不合理。確定扶貧重點縣是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一個重要工作,由于數量有限,貧困縣指標爭搶激烈,有的以虛假資料申請,有的采取不規范手段,有的已脫貧仍爭著要貧困縣的帽子;而且,貧困縣的帽子一戴便不容易摘下來,“假扶貧”“扶假貧”現象時有發生。其它的扶貧資金分配,由于沒有明確規章可循,隨意性更嚴重。
2、多頭管理,中間環節過多,分散使用和交叉投入比較普遍。以國家級扶貧資金管理為例,以工代賑資金由發改委管理,財政扶貧資金由扶貧辦管理,救助式扶貧由民政部管理,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中間環節過多,資金下撥,層層審批,手續繁雜。有些中央扶貧資金到具體扶貧項目,時間已是當年的8、9月份,有的甚至在年底,當年的項目當年不能開工。
3、管理制度落實不力。有的沒有建立專戶,有的報帳不規范,資金使用透明度不高,普通農民對扶貧資金使用不太知情。
4、扶貧效果缺乏評估機制,形式主義色彩濃厚。扶貧單位出于追求政績的需要,在扶貧項目的選擇上,短線項目多,形式項目多,扶貧效果不穩定,有的脫貧后又返貧。地方政府在扶貧項目選擇上,有偏重地方財源建設項目的取向,這些地方區域經濟發展了,而廣大群眾卻未脫貧。扶貧資金重申請、輕使用,重計劃、輕落實,扶貧計劃和地區發展計劃存在脫節情況,上級思路和基層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合力,扶貧只是“戴帽子”。近年來,一些被人民寄予厚望的扶貧干部,頻頻利用手中的權利蠶食扶貧款,有的國家級貧困縣的鄉長,配置的公車竟然是進口“皇冠”;有的人打著“扶貧”的旗號辦實體、搞項目,神不知鬼不覺地將扶貧款“洗”進自己的小金庫;有的貧困縣領導和干部到發達地區考察,用高檔手機,喝高價酒,存在鋪張情況;還有的單位在扶貧下鄉中搞排場,基層部門多有怨言。
三、改進管理建議:
我國貧困狀況,已從普遍性貧困轉變為階層性貧困,從區域性貧困轉變為分散性貧困,近年貧困人口數減少也呈不規則變化趨勢,扶貧投入邊際效益下降明顯。從現有2000多萬貧困人口的構成看,五保戶占1/5,殘疾人占1/3強,生活在不宜居住的環境中的占1/4,這些人群的自主發展能力很低,新階段的扶貧工作,難度大,任務艱巨。做好扶貧工作,除了要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外,更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現建議如下:
1、理順關系,完善扶貧資金運行管理制度。理順資金供給、分配、使用等部門的工作關系,加強扶貧資金分配、投入、使用、反饋的制度建設,包括:
(1)調整扶貧資金分配方式。目前扶貧重點縣的確定依據,主要是根據貧困人口數和農民人均收入等指標,而人均收入指標的統計和上報存在做假成分,指標成份較“軟”,應多使用“硬指標”如地區財政自給率、可用財力規模、人均財力狀況等。國家級扶貧重點縣要有期限,如五年一定,并公開評定過程。
(2)整合各類扶貧資金,相對集中使用。目前有的地方試行以項目為載體,將各類支農資金捆綁使用的辦法,取得一定效果,可以推廣施行。
(3)改進地方資金配套辦法。嚴格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扶貧資金的辦法應進行調整,確定配套資金應綜合考慮地方財力狀況,資金來源一般從新增財力劃出適當比例,市縣級一般不要求配套資金。
(4)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到位率。完善省以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推行省直接對縣的資金分配方式。在扶貧資金傳遞過程中,從縣到基層和農戶的資金運行過程較為薄弱,應制定扶貧資金到基層和到戶的保障制度。繼續嚴格執行資金專款專用政策,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健全科學的群眾參與的項目管理制度,嚴禁貧困資金用于形象工程建設。應加強項目儲備,改革資金申請時間,采取符合農村工作和適應農民需要的工作模式,確保上下緊密配合。扶貧資金屬于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投資,加大政府支農力度,完善支農資金供給制度,應是治本之策。
2、開拓思路,切實解決信貸資金投放力度小的問題。在我國扶貧資金的構成中,中央財政資金處于主休地位,近年實際支出數占到扶貧資金總數的60-70%,中央財政資金對其它資金帶動效應弱,這與地方財政困難有關,也與信貸扶貧沒入步入正常循環有關。要改進放貸方式,完善較靈活的小額貸款辦法,放寬貸款條件,將資金投向對脫貧有帶動能力的組織和群眾。積極探索政府資金加信貸資金組合使用的方式,以市場化形式由政府購買脫貧成果的機制。探討建立扶貧信貸風險準備金制度,或農產品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大扶貧資金循環使用的力度,逐步形成以財政資金為導向,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為為支撐,貧困戶自籌的扶貧資金供給格局。
3、創新方式,引導社會扶貧資金投入。慈善應是“玻璃做的口袋”,運作應是全透明的。目前群眾性的現金捐贈活動行政色彩較濃,容易發生舞弊,這種“空募散施”的活動,只是捐贈者單方面承擔義務,給管理也帶來難題。要改進捐贈組織形式,減少收現捐贈,積極推行定向捐贈、項目捐贈,逐步形成向民間慈善組織捐贈的習慣。建立受贈反饋制度,滿足捐贈人知情需求。規定捐贈資金管理費提取比例,允許公開提取管理費,強化管理人責任。在國家對義務教育經費進行調整的同時,繼續引導社會資助方式,如從群眾性的“一對一”資金幫扶結對子,向“智力幫扶”結對子轉變。對于企業捐贈,要完善捐贈法律法規,推進誠信捐贈、依法捐贈建設,保證慈善捐贈的健康發展。應加大民間組織在農村脫貧的作用,將政府扶貧中一些適宜項目運作的工作向民間組織公開招標,引導民間組織扶貧的投向。
4、加大考核,建立扶貧效果評估制度和責任機制。逐步理順扶貧部門和支農部門的工作關系,理順扶貧計劃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關系,把扶貧投入真正體現到為貧困群眾增加收入創造財富上來。將扶貧考核列入干部政績內容,強化工作部門責任。一些定點扶貧部門,設立內部扶貧機構,安排專門經費,但效果卻都自家之言,有的明知無事可做卻要堅持扶貧,只好搞一些形式,對于在扶貧上只能掛名的部門和單位,應進行清理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