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會計準則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與稅法對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業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稅調整。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確定的價值存在差異,則必須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
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金額不大,則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此外,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稅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