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乙向丙履行債務,乙未履行的,則乙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 )
3.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4.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如果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
5.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可以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
6.合同履行抗辯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針對的均為雙務合同。( )
7.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8.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9.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
10.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
11.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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