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 )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
4.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
5.普通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認繳”的財產。( )
6.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7.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以外的人成為合伙人須修改合伙協議,未修改合伙協議的,不應算作是法律所稱的“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
8.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此為協議退伙情形之一。( )
9.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10.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
11.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當然退伙。( )
12.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
13.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
1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可以以外幣繳付出資,也可以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
15.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即使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注冊資本也不得減少。( )
16.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
17.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企業的董事每屆任期為4年;合營企業的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
18.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合營期限內申請先行回收投資。( )
19.美國的甲公司與中國的乙公司共同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乙公司依約履行各項義務,但因甲公司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那么,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
20.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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