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2)選項BC: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
【答案】C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2)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
【答案】C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
【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5.
【答案】C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
【答案】A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財產的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7.
【答案】A
【解析】由于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可能導致該財產份額依法發生權利轉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答案】B
【解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作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答案】B
【解析】(1)選項A:《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選項B:《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選項CD:《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或者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0.
【答案】B
【解析】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11.
【答案】D
【解析】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2.
【答案】B
【解析】(1)選項ABC: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2)選項D: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3.
【答案】B
【解析】選項B: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14.
【答案】C
【解析】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15.
【答案】D
【解析】(1)選項AD: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C: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6.
【答案】C
【解析】合伙企業解散清算,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17.
【答案】C
【解析】選項B: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投資項目;選項C: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8.
【答案】C
【解析】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P129)
【難易程度】易
19.
【答案】C
【解析】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則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000×2.5=2500萬美元。
20.
【答案】B
【解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P129)
【難易程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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