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資料1】
2010年1月15日,張某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名稱為“宏利公司”;2010年2月1日,工商行政機關向張某簽發營業執照,企業名稱為“宏利加工廠”。2010年2月10日,張某聘用懂技術、懂市場、懂管理的李某負責宏利加工廠的事務管理。張某與李某簽訂的書面聘用合同中約定:李某只能決定5萬元以下的交易。2010年2月15日,李某未經張某同意,與善意第三人王某簽訂10萬元的買賣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廠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王某的貨款及其他債務,張某擬解散宏利加工廠。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張某將個人獨資企業命名為“宏利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宏利加工廠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張某能否聘用李某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并說明理由。
(4)李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王某的10萬元貨款,能否要求張某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并說明理由。
?。?)王某的10萬元貨款,能否要求張某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并說明理由。
?。?)宏利加工廠解散,如何確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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