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2.
【答案】√
【解析】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
【答案】√
【解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
【答案】√
【解析】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時間”為12月25日。
5.
【答案】×
【解析】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6.
【答案】√
【解析】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
【答案】√
【解析】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8.
【答案】×
【解析】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9.
【答案】×
【解析】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
【答案】×
【解析】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11.
【答案】√
【解析】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但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
12.
【答案】×
【解析】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答案】×
【解析】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答案】√
【解析】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5.
【答案】√
【解析】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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