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對于2010年4月1日的300萬元債務,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甲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了300萬元的債務,甲、乙、丙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對于2010年8月1日的900萬元債務,乙承擔無限責任,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乙因重大過失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給合伙企業造成了900萬元的債務,乙應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以其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乙應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2010年8月1日的900萬元債務,甲、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根據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本題中,乙因重大過失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給合伙企業造成了900萬元的債務,甲、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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