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對于發出代銷貨物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 )
2.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
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從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在征稅時,應視為含稅收入,計算稅額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 )
4. 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如果投資給其他單位,可以將進項稅額在投資發生當期轉出。( )
5. 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當天。( )
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較少的,可申請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
7.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8. 增值稅的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營業稅。( )
9.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
10.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未達到規定的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應就其銷售全額納稅。( )
11. 企業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企業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與加工費之和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代收代繳消費稅。( )
12.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 )
13. 從工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 )
14. 企業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 )
15.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一部分。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 )
16.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原報關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 )
17. 某企業購進中輕型商用客車整車改裝生產的汽車,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
18.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免征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稅務局確定。 ( )
19. 某外貿企業從汽車廠購進一批小汽車出口,則消費稅的應退稅額=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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