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
2、企業在計算預計負債時不考慮與履行該現時義務所需金額的相關未來事項。( )
3、待執行合同不管是否虧損,都有可能確認預計負債。( )
四、計算題
大海公司為上市公司,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提供的與其自身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假定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1)大海公司為洋洋公司提供擔保的某項銀行借款1000000元于20×8年9月到期。該借款系洋洋公司于20×5年9月從銀行借入的,大海公司為洋洋公司此項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擔保。洋洋公司借入的款項至到期日應償付的本息為1180000元。由于洋洋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銀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洋洋公司和為其提供擔保的大海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罰息50000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決,大海公司預計承擔此項債務的可能性為60%,估計需要支付擔保款500000元。
(2)假定20×9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敗訴,大海公司需為洋洋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50%,計590000元,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服從該判決,款項尚未支付。大海公司預計替洋洋公司償還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為80%。
(3)假定大海公司2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于20×9年3月20日報出。20×9年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敗訴,大海公司需為洋洋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50%,計590000元,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服從該判決,款項已經支付。大海公司預計替洋洋公司償還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為80%。
要求:
根據題意,分別編制事項(1)~(3)的相關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