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在我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法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
提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包括:(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二、經濟法的淵源(注意:一、制定者;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規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法規 來源:www.examda.com
①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 來源:考試大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例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6)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協定。
【例題1】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經濟法淵源的是:
A、司法解釋
B、判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D、部門規章
【答案】B
【例題2】民族自治地方有關調整經濟關系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之一。()(2005年)
【答案】√
【例題3】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答案】C
【解析】本考點考察法律的等級問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