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對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中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難點知識的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不同法律形式,下面從五個方面對這法律形式進行比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屬于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出資人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第三,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
第四,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設立,并受其調整。
第五,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相關信息: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學習計劃表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輔導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重難點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