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方式
1、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全體”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二、上市公司的表決方式
1、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的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全體”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全體”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表決方式
1、合營企業董事會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合營企業章程確定;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2、合作企業董事會應有2/3以上董事或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一般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委員一致通過;
四、在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中,債務人會議的表決方式:
1、一般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重整決議: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和解決議: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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