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本章主要內容有: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主體;法律行為;代理;仲裁和訴訟。
本章是學習其他章的基礎,特點是基本概念較多,應當注重掌握。有關法律關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關系。有關構成條件和時間的規定要準確記憶,并能夠與其他章節中的相關知識融會貫通,靈活運用。例如合同糾紛引起的仲裁或訴訟。
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例題·多選題】為購買貨物,甲公司的會計張某簽發一張匯票交給乙公司的會計李某,該票據關系的主體有( )。
A甲公司 B張某
C乙公司 D李某
『正確案』AC
『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關系主體。在本題的票據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是甲公司與乙公司。
1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2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規定而取得。凡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會組織、公民和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實體,都可以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定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具體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條件下經登記、批準、審批、許可、備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符合國家某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條件,就自然取得該稅種納稅人的主體資格;后者例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公民從事會計工作,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經考試合格后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授權取得,即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的授權,從而取得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某種干預的資格。
【相關考點】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 |
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 |
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 |
企業內部組織,如分公司、分廠、車間等分支機構或生產單位,雖無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其根據經濟法律規定與企業訂立承包;或分公司作為納稅人參加稅收法律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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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 | |
社會團體。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 ||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
以“戶”的名義,主要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一般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
公民(個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 ||
宏觀調控法主體 |
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 | |
受控主體: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 ||
市場規制法主體 |
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 | |
受制主體: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
【考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03年考題)
A某市財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楊某
『正確案』ABCD
『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作為經濟管理者角色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和具體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公民個人等。
【考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10年考題)
A政府 B各類企業
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
『正確案』ABCD
『案解析』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調控執法權。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把宏觀調控權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其中,財政調控權包括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金融調控權,包括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計劃調控權,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格調控權等。
2市場規制權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出現,又產生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等。
3調制權的分配
目前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調制立法權,這在相關的部門規章甚至相關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復”中,都有一定的體現。
【考題·判斷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的行為。( )(2011年考題)
『正確案』√
『案解析』市場規制行為,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就屬于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3不得棄權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也可以是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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