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類型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5.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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