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議免除兩種。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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