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和特征:
區(qū)別 | 可變更、可撤銷 | 無效 |
效力 | 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 | 當然無效 |
主張者 | 由撤銷權(quán)人行使,法院、仲裁機關(guān)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機關(guān)可主動 |
路徑 | 選擇權(quán):可撤銷,可變更,也可繼續(xù)有效。 | 絕對無效 |
時間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 | 不存在此種限制 |
溯及力 |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 |
2.種類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總結(jié)】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合同 | 單方行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無效; 2.有效(代理、純獲益、細小日常生活) |
無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與年齡心智相符、純獲益) |
無效 |
欺詐、脅迫 |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 | 無效 | |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無效 |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無效 | |
重大誤解 | 可撤銷 | |
顯失公平 | 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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