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合伙人的債務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處理: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如何處理: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③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的具體操作: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2、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①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處理: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的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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