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經濟法》輕松備考4步走專題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P42)
1.股東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
2.注冊資本(2014年修改: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提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出資方式
(1)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
(2)未依法評估作價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解釋:出資后因市場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資產貶值,不能認定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3)以劃撥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
①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交付使用,未辦理權屬變更: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解釋: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質大于形式)
②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P43)
(1)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
提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公司名稱和住所;②公司經營范圍;③公司注冊資本;④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⑤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股東繳納出資(P44)
(1)未履行的公司內部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外責任
①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原始股東)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②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惡意),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依法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申請設立登記(P45)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抽逃出資的形態
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被認定為該股東抽逃出資:
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包括監事)承擔“連帶責任”。
②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不得”提出相同請求。(因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
(4)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有效),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訴訟時效限制(P46)
①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7)。
3.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4.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釋: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東資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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